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规定,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近年来,行人坠井事件频现报端,虽然没有一个准确的伤亡统计数字,但是随便在搜索引擎上输入“行人坠井”搜索,居然可搜索到5660000余条相关信息,而每条信息背后, 都是一个关乎人命的事故。井盖不大,民生事大。一个小小窨井盖怎么就成为了城市出行安全的“老大难”问题,将“窨井吞人”责任纳入法律条文中去落实责任,可以说是画龙点睛之笔。
现阶段,随着我国抗击疫情形势趋于稳定,各地复工复产有序推进,当此之际,雨季即将来到来,城市下水道将面临新一轮“过水”考验。从以往的案例看,如果此时有窨井盖安置不到位、质量不过关、清理不彻底,很可能会出现大水倒灌,排水受阻等情况,随之时有发生的人员伤亡,也会为全面复工复产复课蒙上阴影。
从近年来多地发生的案件来看,发生“窨井吞人”事件的原因大致可以总结为两点,一点是窨井盖质量差,达不到正常的使用寿命,另一点是井盖被盗窃、破坏,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理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要落实好法律切实封好井盖的“血盆大口”,从源头上要对窨井盖的生产、销售环节加强监管仅仅是个开头,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当前办理相关案件的难点问题,其中强调,对管理人员失职渎职、不法分子破坏等致窨井“吞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偷个井盖”可能会面临极刑,将极大地提高了此类犯罪成本,对偷窃、破坏井盖的行为形成强烈震慑。
井盖虽小但是背后问题不小的原因,还与背后“多头管理、权责不明”,以及多个部门协同办理很容易遇到“踢皮球”的情况。因此,依法惩治窨井盖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既是意见中的重点也是亮点。从负责采购、施工、验收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以及负有管理职责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该意见明确了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给相关部门敲响了警钟,将督促他们切实负责,杜绝事后推诿,强化对窨井盖从采购、使用到维护的“一条龙”治理,从“全链条”消除这方面的安全隐患。
未雨绸缪、见微知著。从小小窨井盖入手,依法明确“吞人”窨井的管理责任,将此类乱象的牛鼻子抓在了手中,加之相关破坏行为可入刑,多方合力,必将有效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眼下,一些地方雨季在即,尤需把保障市民安全放在第一位,针对窨井盖问题推出更多精细化、系统化的治理措施,把危险的漏洞堵死。
刘紫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