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高空抛物须多管齐下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王琦 发布: 2020-07-01 16:36
对高空抛物织密法律责任之网,不仅是为了惩戒和追责,也是为了有效预防。现在,《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进入立法程序,即将出台。届时,防范和管控高空抛物势必会有更有效的抓手。总的来看,治理高空抛物,一定需要综合施策。

日前,高空抛物拟入刑,再次引发社会对“头顶安全”的广泛关注。2020年广州市政协“有事好商量”民生实事协商平台第四期关注的便是高空抛物。从“谁来管”到“怎预防”,再到“难觅肇事者情况下的维权”,多位广州市政协委员结合调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纷纷对治理高空抛物建言献策。

治理高空抛物,堪称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事前事中事后的多个环节,而且还关乎从预防、监管到救济的诸多责任主体,不可谓不复杂。首先,有关监管。也就是说,哪些部门和单位对高空抛物负有管控的责任?民法典已明确,公安机关依法负有及时调查的责任;小区物管企业对防范高空抛物要有常态化的措施,否则就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其中,物管企业日常管理之难,无可回避。广州市政协委员房宜辉建议,有必要把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以及市工信局等多个职能部门纳入治理体系,形成工作的合力。

其次,有关预防。对高空抛物织密法律责任之网,不仅是为了惩戒和追责,也是为了有效预防。因此,在高空抛物入刑已进入国家立法进程的背景下,广州市政协委员张婉玲建议广州市人大修订或出台地方性法规,对高空抛物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现在,《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进入立法程序,即将出台。届时,防范和管控高空抛物势必会有更有效的抓手。

再次,有关救济。在依法重拳打击高空抛物行为的同时,救济的问题不容忽视。尤其对那些难以找到责任人的“无主案”,如何救济考验治理智慧。高空抛物通常属于意外事故,由建筑物使用人、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也属于一种意外。那么,借助商业保险,对建筑物使用人、管理人因高空抛物导致的损失给以补偿,有其合理的价值。对此,广州市政协委员张婉玲建议,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设立涵盖高空抛物责任在内的险种。

总的来看,治理高空抛物,一定需要综合施策。而所谓综合施策,就是既要覆盖治理的多元主体,也要覆盖治理的全链条。当人人有效地参与治理,破窗效应便难以发生,“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也就得到了根治。(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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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还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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